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和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45號)和《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申報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其他研發服務等。單位名稱中須有“研發”、“研究”字樣;無“研發”、“研究”字樣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須含有“研發”、“研究”、“軟件開發”、“技術開發”字樣,且必須擁有市級以上政府及職能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平臺。鼓勵企業將內設研發部門注冊成獨立法人單位,為本企業及其他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2.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達15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達300萬元。
3.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事業類、民辦非企業類、軟件類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占近三年總收入的10%(含)以上,非軟件類企業8%(含)以上,農業類企業6%(含)以上;或者近三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少于3000萬元。
4.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農業類企業不少于12人),且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20%以上,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常駐研發人員總數5%以上。
5.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6.列入《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十四五”期間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規劃表且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優先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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